作者: plancklin (白色其實是灰色) 看板: Teacher 標題: Re: [請益] 關於教師帶運動校隊 時間: Sun Jun 17 19:56:00 2012 ※ 引述《a776644 (新年新年~)》之銘言: : 想問問各位老師有關帶校隊的經驗 : 下學期有學校長官前輩來說,如果下行政當導師 : 希望我可以幫忙接訓練球隊 : (非體育本科,以前大學有幫忙練球隊的經歷。) 恕刪 光看這幾行就覺得 你真的不懂保護自己 沒有(修過)防範相關運動傷害的知識(證書或學分) 卻考慮著該不該接... 讓我想到這個游泳意外的「恐怖」判決書 我想版上各位對底下這個新聞應該還有點印象 >>> 國中泳隊跳水癱 學校判賠528萬 自由時報 2011-06-22 <<< 學生方和校方都對國賠的第一審提出上訴 底下是該案上訴的判決書(僅節錄部分) 為免造成當事人的困擾,下文以甲乙丙丁代稱 ..表示有部分被刪除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99年度重上國字第1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兩造對於中華民國99年 8月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國字第 5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 訴,本院於100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甲○○後開第 2項之訴部分,暨命甲○○負擔訴 訟費用部分之裁判均廢棄。 上開廢棄部分,臺北市乙○國民中學應再給付甲○○新臺幣壹佰 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97年11月 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甲○○其餘上訴駁回。 臺北市乙○國民中學之上訴駁回。 第一審關於命甲○○負擔訴訟費用部分,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 甲○○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,由臺北市乙○國民中學負擔百分之 十一,餘由甲○○負擔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臺北市乙○國民中學上訴部分,由臺北市乙 ○國民中學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... 貳、實體方面: 一、甲○○主張:伊原係乙○國中之游泳隊員,因欲參加96年9 月底之全國游泳分齡賽,遂由訴外人即任教於乙○國中之丙 ○○老師及臺北市丁○國中(下稱丁○國中)游泳隊教練戊 ○○老師於96年8月23日及同年月29日,在乙○國中之游泳 池實施賽前訓練。 ... 二、乙○國中則以: (一)丙○○老師於96年 8月29日為伊游泳隊選手進行賽前訓練, 係利用公餘時間進行指導,並非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 之行為。 ... 四、經查: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惟依丙○○證 稱:「(問:何時開始任教於乙○國中?任教科目?)86 年至今。體育老師」、「(問:自何時開始擔任乙○國中之 游泳隊教練?)我到職的當年,一般都是由有專長或新進的 老師當游泳隊教練,我從那時當到現在,沒有特別的聘書」 、「(問:游泳隊訓練時間?)週一早上6點,週二到五是 早上7點到8點半,週六是6點半。週一到五下午是4點20分到 7點20分,都是同一批學生」等語(見原審卷二第2頁背面) ,可知丙○○老師身為乙○國中之體育老師,負責指導訓練 乙○國中游泳隊已有10年之久,...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不知幫學校帶運動類隊伍的老師看出嚴重性沒有? 如果還沒,請再往下看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,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。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,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,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,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。 前項情形,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,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。 第 9 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,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。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,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 義務機關。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,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 關。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,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。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,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,得請求其 上級機關確定之。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,得逕 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搭配國賠法的條文這樣看,就知道該校的聲明有多麼惡劣了 幸好法官還是認定該教師的行為屬於執行職務 適用國賠法 所以由該教師的學校來扛賠款 我後來查 沒有查到該校再向帶隊老師求償的訴訟 我猜是怕一告下去全台北市再也沒老師肯帶團帶隊了吧 回到判決書所提 游泳意外案裡的帶隊老師已經幫學校帶10年了 可是學校怎樣待他? 學校方只求脫身 不扛賠款 趕緊撇清這是老師自己的行為 若是法官真的判定這是該教師的個人行為 後果會如何? 結果也許就是那老師要自己一人扛下500多萬的賠款了 光想就很恐怖了吧 這就是為何我在前文的推文說 老師要一份書面證明 不是在推工作 是為了萬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時候,不會被上級教育體系遺棄的保障 -- 轉載請完整全文轉載不加以割裂,保留出處與作者ID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123.110.163.169 YU0986 :實用推 06/17 23: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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